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宁县**南街商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街商会与被执行人袁*、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4882元(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6月20日,以后利息利随本清),承担案件受理费971.5元,共计85853.5元。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被执行人袁*、张*已履行的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袁*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履行35853.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自2014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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