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武*、何*、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武*、何*、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决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向被告武*、何*、贺*送达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武*、何*、贺*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本院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出公告送达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