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马**送达时,原告马海燕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回原告马**68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