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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璋诉李秉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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