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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梅诉被告马**、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诉被告马**、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王*梅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退还原告王**83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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