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毛**、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丁*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6日,被告毛*进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借条(原件)一张,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

二、结婚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吴忠市档案馆查档专用章)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被告毛**、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毛*进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吕*现金壹拾陆万元正(160000元),借款人:毛*进,2014.1.6”。另查明,2006年10月17日,二被告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提交的被告毛*进出具并签名的借条属书证原件,能直接证实被告毛*进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进、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毛**、丁*欠原告吕*借款16万元,限被告毛**、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毛**、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