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北京市分行与曾**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交**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9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曾**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通银**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曾**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交**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9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交**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曾**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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