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限责任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兴**责任公司、天津市博**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13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兴**责任公司、天津市博**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兴**责任公司、天津市博**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兴**责任公司、天津市博**展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北京兴**责任公司、天津市博**展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北京市分行依据(2012)西民初字第11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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