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