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料食品厂、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刘*、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刘**、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津北辰区支行与齐**、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董**、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倪**、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北辰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