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力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汪**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1年10月13日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备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力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50,000.00元。2014年8月20日本院立补字号案件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汪**补字第1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