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江信用与执行裁定书时明*、王**、管**、张**、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信用与被执行人时明玉、王**、管**、张**、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立案,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351.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保证人王**、范**银行存款4848元。从中扣除诉讼费409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其余4389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松江信用社。现尚欠本金19962.84元及利息。因上列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松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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