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徽县宏**任公司、程**与张**、谢**、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徽县宏**任公司、程**诉被告张**、谢**、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徽县宏**任公司、程**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徽县宏**任公司、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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