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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重**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胡**于2015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八元,由北京重**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四元,撤诉减半收取一百五十二元,由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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