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