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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