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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北京天适**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适**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于景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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