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5年7月6日下午14时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的有效地址送达开庭传票,郭**于2015年7月1日签收法院传票,在知晓开庭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京嘉**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郭**在《北京**人民法院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书》中填写的送达地址为:昌平xx园xx号楼210号,经本院核实,郭**有效送达地址应为: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园xx号楼410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EMS快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上诉人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嘉**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郭**负担二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