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由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