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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北京中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由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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