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北京城**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豪柏公寓业委会与北京城**责任公司签订的《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赵**作为小区业主在享受北京城**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费用。一、二审法院依据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