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北京城**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豪柏公寓业委会与北京城**责任公司签订的《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赵**作为小区业主在享受北京城**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费用。一、二审法院依据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