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付**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5年6月18日与北京市**发服务中心签订了前期管理委托合同,依据合同对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建筑面积38600平方米的住宅进行管理,并按照委托房屋管理合同书第六款之规定向业主收取管理费。被告居住在我管理的小区,被告住房建筑面积118.49平方米,每建筑平米每月收取0.83元的管理费,被告几年来一直不能如期交纳管理费。按照委托房屋管理合同书,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因为房屋产权人是事实受益人,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管理费,逾期按日累计加收应交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正常管理工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2006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物业费9969.28元、滞纳金29192.8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我于2002年入住此小区2101室至今,一到雨季下雨屋内就漏水,究其原因是顶楼外楼板,外墙维修维护不及时所至,我们多次和物业交涉要求合理维修,每次答应维修,但屋内仍然漏雨,外面下大雨,屋内下小雨。一直到2013年年底,物业告诉我们维修了外楼板和防水层,并向我们提出补交费用31992.3元的要求,我们也答应了,我方提出:一、对之前客厅因顶楼外楼板漏水导致两台电视,1个机领盒、1台功放、1组落地衣柜和客厅地板泡水后重新铺的地板进行赔偿2万元和提供1个付费车位。二、保证顶楼楼板不会再漏水后我们及时交费。物业觉得赔偿太多,只愿支付4千元赔偿,并不能保证以后不会再漏水。

二、2014年3月左右,物业以测试我家房子是否还会漏水为由到家里把之前所有漏水点铲掉后补上白涂料,4月至7月雨季来临,我家多处又出现漏水点,有的是以前的漏水点,有的是新的,于是我又多次找到物业,物业每次接了电话来一个人看看回去,没有答复,也没有进行维修。粉刷后的照片和视频我已附证据给法院过目。

三、关于暖气费一事,我家每年入冬以来室温没超过北京市要求的“不能低于16度”的标准,年年没有签字确认室内温度达标的文档。

四、关于漏水原因:属于顶楼外墙,外楼板和防水层维修维护不及时,导致被告屋内漏水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可入户调查,如原告不承认,可做鉴定。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北京市**服务中心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北京市**服务中心委托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环卫家园208、209楼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合同还约定物业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83元收取。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环卫家园209楼21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建筑面积118.49平方米。被告认可其自2006年5月1日未交纳物业费。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照片15张和录像,证明涉案房屋屋顶漏水事实。原告认可涉案房屋自2002年开始漏水,但没有被告说的那么严重,原告已经在2013年维修。

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涉案房屋自2002年就存在屋顶漏水情况,原告直到2013年才予以修理,必然影响被告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被告主张其财产因屋顶漏水遭受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房屋天花板的损失,故本院对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无法认定。鉴于以上情况,本院酌减被告应当支付的物业费数额。

双方对于物业费滞纳金无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有限公司二○○六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间物业费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已交纳),由被告黄**负担65元(原告北**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