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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物**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甘*(以下简称姓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闫丽晖、董**,宋*、宋*和甘*之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管理服务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A10楼2单元102室业主,原告受小区建设单位国奥**限公司委托并于2006年12月3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个缴费年度前一个月开始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被告与小区建设单位国奥**限公司签订《国奥村业主临时公约》,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个缴费年度前1个月开始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告明知上述约定,经原告在小区单元内张贴收费通知、电话通知的情况下,至今未缴纳相关费用,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消纳费、生活垃圾共计21929.28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2802.95元。

被告辩称

宋*、甘*辩称:2009年7月1日,我们收房,当时房屋的精装修有重大瑕疵,导致我们在和原告在维修精装修房屋过程中反复交涉,最后原告也没有将重大瑕疵维修好,客厅的过门石在我们收房时就是断裂的。2010年至今,A10楼-1楼的人防,原告长期出租给务工人员,务工人员抽烟反味,致使我租房受到影响,我在2010年元旦后才将房屋出租,造成我租金比市场价低20%。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28.96平方米,我们交纳了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原告管理不善,所以我不缴纳物业费,我们认可原告的物业费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日,国奥**限公司与深圳市**份有限公司签署《国奥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为国奥村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奥运会结束后买房人正式入住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后国奥**限公司与深圳市**份有限公司签署《国奥村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的住宅物业费调整为3.5元每月每平米。

2007年6月1日,宋*、甘*签署《承诺书》,其内容为其为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A10楼2单元102室业主,确认已详细阅读国奥**限公司制定的“国奥村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国奥村业主临时公约》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3.5元每月每平米,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每户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每户每月。业主于办理入住时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入住通知书所确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年度前1个月内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经询,原告与宋*、甘*确认宋*、甘*为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A10楼2单元1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8.96平方米。原告与宋*、甘*确认2009年7月20日,深圳市**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国奥村业主临时公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宋*、甘*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宋*、甘*应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物业服务内容一节,原告与宋*、甘*均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A10楼居住相关人员,但此不足以免除或减少被告交纳物业费,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宋*、甘*应向原告交纳相关的费用。关于滞纳金一节,考虑到宋*、甘*的抗辩意见,结合现实的问题,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长城物**限公司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二万一千六百六十五元二角八分、生活垃圾清运费一百二十元、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百四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长城物**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五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宋*、甘*负担三百四十八元(原告已交纳,宋*、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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