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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童保龙、孟**,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业公司诉称:2011年6月12日,原告北**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金宝鑫园”×幢×单元×室住宅一套(其住宅面积为90.77㎡)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按照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被告身为住宅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没有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欠物业服务费4073.76元及滞纳金4633.9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交纳。截止原告诉讼之时,被告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至今仍没有支付其所欠交的物业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3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4073.76元及滞纳金4633.90元,共计8707.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答辩称:一开始交房时候,物业公司派人去验收给我们钥匙。当时看完以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门框上下边距超出标准,上宽下窄,还有南卧外面的墙空鼓。当时填了整改单,原告说会把整改单上交整改,但是半年之内我们找过几次,也没有解决。2011年物业费我们交了,后来原告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半年没给整改,物业费我们才没有交。房子到现在也没有入住,房门是梯形,无法入住。我们找物业的时候,问怎么解决,物业总推脱说给我们联系,到现在已经两年半了,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还是不闻不问。我有时候过去看房,小区的门禁时好时坏,有时候没带门禁,就是关着的,我进不去。而且小区的车乱停乱放,小区南边的道路全是泥泞,物业环境脏乱差。因为物业没有解决我反映的问题,所以我没有交纳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系北京市顺义区金*花园北区(原金*鑫园)×号楼×门×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0.77㎡。2011年6月12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签订《金*鑫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第五部分,第七条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1.87元/建筑平方米/月;…”此后,原告为涉诉小区提供了电梯保养、车辆出入登记、保安服务等物业服务项目。被告欠缴涉诉房屋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至今未付。

庭审中,关于被告对于物业服务质量提出的质疑,原告解释称,被告验房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多次跟开发商联系过,但是质量问题与物业费没有直接关联;门禁时好时坏,门开着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肯定是业主为了出入方便打开的;业主说的道路泥泞,是小区外面的市政道路,这个不是物业管的范围。被告则表示,泥泞道路是小区内的,进小区的大门里面;还有跟原告反映的问题,他们是否跟开发商联系过,都没有结果反馈,所以等于没有联系;被告提出的问题到现在两年半了,一直没有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是因为交房出现的,应该跟物业费有关联。

上述事实,有《金*鑫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金*鑫园服务手册、保安服务合同、照片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收取物业费;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交纳物业费。被告的答辩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嘉**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嘉**业公司管理服务与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差距明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是统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解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以营造良性循环的合作关系,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嘉**业公司应积极妥善解决,以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双方今后应各尽其责,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原告未交纳物业费是因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争议,并非恶意拖延交费,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给付原告北京嘉**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四千零七十三元七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嘉**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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