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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营地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合川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具有公示效力,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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