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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料公司与上海泛**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料公司诉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代理进口人工关节,双方协议约定国外供货商由被告指定,原告根据被告与国外供货商的约定,由原告与国外供货商订立外贸进口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与被告的协议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原告即开具90天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期满时,被告即应向原告付清剩余的70%余款。双方协议还约定被告在委托进口的人工关节报关后一周内,付清原告所垫付的进口货物税款。嗣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开列信用证,被告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归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还款承诺书不仅确认其欠款金额,还约定了还款期限,然而被告言而无信,迄今仍未归还欠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102,266.8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9,349.43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称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料公司垫付的信用证款项5,102,266.81元,该款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应于2003年7月起至2004年4月止的每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料公司支付50万元;尚余的102,266.81元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应于2004年5月2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料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9,349.43元。如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按期如数支付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信用证款项的,原告上海**料公司放弃要求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9,349.43元的责任;如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不能按期如数支付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任何一期信用证款项的,则原告上海**料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信用证款项及全部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6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078元,由被告上海泛澳骨**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不存在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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