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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中国建设银**田保税区支行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本院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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