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二(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