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