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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