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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梁*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甲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11年3月1日以本案所涉的法律关系特殊为由,申请撤回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并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原审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请求,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公司撤回对梁*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以及本案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9.63元,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179.63元,共计人民币359.26元,均由上**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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