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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国际**公司与某国际货运(中**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某国际**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国际**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29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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