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案件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天津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元,由原告天津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