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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有限公司与大连山**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意**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5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上诉人称,诉讼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闵行区,故本案应当由上海**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浦东国际机场,该机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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