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傲湃**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韧**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三、申请人上海傲湃**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