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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全化学(上**限公司与上海密尔**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斯*全化学(上**限公司因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全化学(上**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密尔**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斯*全化学(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斯*全化学(上**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斯*全化学(上**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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