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凯华**公司诉曹**为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马**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宁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肃宁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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