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马**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宁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肃宁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张**与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孙**、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赵**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肃宁县**责任公司与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冀坤山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河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立业与被告肃宁**社棉麻公司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肃宁县英花针织厂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原告李*起(启)与被告刘*(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