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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肃宁县英花针织厂借款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肃宁县英花针织厂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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