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卫**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郭**诉王**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侯华军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诉常茹春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常茹春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郝红生、杨*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诉李**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云诉原何兰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青诉史晓军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诉翟**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琳诉郭明太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