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马**、郭**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双方的债权债务自行清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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