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按照本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岢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利653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880元,共计6738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又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购买一辆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晋HL2562,系有能力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刘**所有的车牌号为晋HL2562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限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全部案件款,如果逾期不能履行,依法拍卖扣押的长城牌客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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