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与被告梁**协商,达成共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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