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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与被告梁**协商,达成共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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