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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舟山分公司与郑*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被告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006年11月1日原告借给被告600000元,2007年2月8日原告借给被告200000元,合计借款8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月利息1.5℅,并约定借款于六个月后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还,2007年10月30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延期半年,按月息2℅支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但利息要求以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厦**司舟山分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郑*借款8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履行日止,其中借款600000元利息从2006年11月1日起计算,借款200000元利息从2007年2月8日起计算。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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