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被告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月初,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5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2℅,2008年1月25日被告归还200000元,尚欠35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该款于2008年9月底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但利息要求以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厦**司舟山分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周*借款350000元并从200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履行日止。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广厦建**任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