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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西安分行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东**司西安分行2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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