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廖*、罗*、李*、张*、李**、杜**、宝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5元,全部退还于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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