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振东洗煤厂、侯军民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定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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