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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二(商)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务往来并非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为欠款纠纷。要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系双方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而发生的运费纠纷,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空运货物的起运地为上海虹桥机场,被上诉人向航空运输合同履行地上海**在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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