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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甘方明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甘方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方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专门分包建筑工地的铝合金门窗业务,其后,雇用原告及其工人实施具体工作。2009年至2011年2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60000元,由被告甘**出具欠条1张。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给付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甘方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承接多处建筑施工中的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等建设工程,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多次雇佣原告及其工人进行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原告已将劳动报酬给付其所雇佣的工人。2011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60000元,由被告甘**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甘**支付原告陈**劳动报酬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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