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欠款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任文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得卫诉称,原、被告双方因材料往来形成欠款,截至2011年3月3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40000元,于2012年2月偿付5000元,尚欠35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被告张**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张**,言明:欠张**材料款40000元,已付5000元。嗣后,被告张**未能支付上述欠款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欠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欠原告张**材料款350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张**应及时支付,现其久拖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