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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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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