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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钱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钱元*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钱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且承诺每年给付利息,但至今,被告未给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却避而不见。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万元、利息3000元,另外给付工资950元,合计23950元。

原告刘**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钱元*辩称:1、欠条是被告所写,但被告出具欠条是让给原告凭此条到公司财务去拿钱的,后来原告领了19000元。由于被告的疏忽没有收回欠条,后向原告索要,原告说欠条丢了;2、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欠款两万及利息不存在,被告曾跟原告借了1000元,2011年底被告又跟原告拿了1000元,但原告将以前拆墙的砖头拿走了;3、原告说被告避而不见是说谎,原告跟被人打架,都是被告去跟别人打招呼,原告住院被告也一直探望,就是接到法院传票的前一天双方还一起吃饭的;4、原告借被告电镐两台至今没有还,原告做工的工资950元是事实,也愿意给付原告。

被告钱元林提供的证据:施*小区人工费欠款表,证明原告领取了19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曾在被告钱元*的工地上做工。2013年2月8日,被告钱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欠到刘**两万元整”。庭审中,被告认可欠原告工资950元,并自愿给付;原告认可曾领取了19000元,但认为此款是原告应得的工资,与被告欠款不相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2万元,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出具欠条是为了让原告去公司财务凭此欠条领取工资,原告领取了19000元后未收回此欠条,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其公司财务部门理应及时收回该欠条后,再给付原告该款项,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利息3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未予认可,故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工资950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钱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欠款

20000元、工资950元,合计20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被告钱元*负担160元、原告负担30元(原告已预交190元,被告应付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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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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