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元好与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好与被告吴**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好诉称:2014年5月,原告给被告吴**装修房屋,总价三万元。交付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下欠5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5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欠条,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吴**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人民币伍**正(5500)。”因被告未能偿还款项,原告起诉至法院,遂成此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欠条虽未明确债权人,但原告持有该欠条,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视原告为该欠款的债权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500元的主张,原告提供了欠条予以佐证,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

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